第十三条浙江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考生,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浙江大学录取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分数清)进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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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浙江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专业或分大类招生计划数,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批次参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普通批次排序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浙江大学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招收无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对保送生、强基计划、综合评价、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和运动训练专业等特殊类招生项目的考生,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浙江大学当年相应各类招生简章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浙江大学录取的学生在入学一年内确认主修专业。在本科教学中,专业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双语或全外文课程一般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应慎重填报志愿。
第二十条浙江大学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浙江大学对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录取的考生在入学三个月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为服务和支撑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浙江大学在舟山设立校区,海洋科学、海洋工程与技术2个专业的学生前两年在紫金港校区学习,后两年在舟山校区学习。
第二十四条我校与有关省级招办协商安排非通用语种、马克思主义理论等专业在提前批次录取,具体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主修专业确认及转专业范围仅限于提前批次的相关专业。
第二十五条根据浙江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主修专业确认到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6个专业的浙江籍学生将免交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