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8月后,又有一系列的新规定开始实施,其中就包括引起不少关注的知识产权新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自去年以来,家电同行之间的竞争已经更加“针锋相对”,以打击对方,抢夺市场为目的而发起的“专利战”也层出不穷。如今新规的出台,是否能做到“辕门射戟”,稍微平息家电企业之间的“战火”呢?
新规实施
(资料图)
据了解,为鼓励创新,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结合近年来反垄断监管执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原来,自从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后,一些打着“维护知识产权”的旗号,通过打维权诉讼来行“敲诈勒索”之实的“知识流氓”、“产权讼棍”开始出现。
公开信息显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曾审理过一件“专利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李某在2009年至案发期间,其利用自己所经营的公司名义,申请了大量涉及多个技术领域的专利。随后他以诉讼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上市、融资等为要挟,与被诉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解协议等,迫使对方支付钱款,换取其撤诉或不再主张专利权。
这种不良风气也逐渐影响了营商环境,一些企业也把“维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打压竞争对手的“利刃”,通过维权来禁止竞争对手的产品在市场销售,从而达成自己进一步垄断市场的目的。例如近几年空调市场上诉讼打得火热的某空调品牌,其就是通过专利维权来禁止竞争对手销售空调竞品。
在这样的背景下,考虑到要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平竞争秩序维护,预防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中专门提到,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就属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之间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所禁止的垄断协议。同时,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另外,《规定》还强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或者销售包含知识产权的产品,排除、限制竞争。
有专家认为,这次的《规定》兼顾强化反垄断监管和保护知识产权;兼顾维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创新发展;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发展利益。知识产权应当在依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一旦超出合理的界限,将对市场公平竞争和创新带来损害。《规定》充分体现“保反兼顾”的制度理念,通过厘清私权和公益保护、行业和竞争监管的边界,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进行正当有力的制约。
“专利战”能否“熄火”?
在家电行业,由于触及到行业技术天花板,导致同质化现象十分严重,专利侵权纠纷时有发生。专利诉讼也成为是家电头部品牌用来阻击竞争对手、维持市场地位的有力武器。毕竟,专利诉讼不仅能作为竞争手段,在行业发展到巅峰期后,甚至成为盈利方式。
像上文提到的某空调品牌,在专利战中曾分别获赔230万元、4000万元的经济赔偿,近期还向竞争对手索要990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而竞争对手的被判侵权的产品,也自然无法在市场上销售。通过“专利战”,该空调品牌不仅收到经济赔偿,同时也巩固了自己在空调市场的垄断地位,进一步打压竞争对手,可谓是“一石三鸟”。
那么,《规定》的出台是否会止住企业之间“专利战”的战火呢?,有专业人士表示,这可能比较困难。专利权和版权是法律特许的垄断。为鼓励创造发明,绝大多数国家制定有专利法,可见专利垄断是由法律壁垒造成的。在某些场合下,政府授予某厂商独家经营的权利也有时政府经过招标竞争通过合同的形式授予独家经营的特权。因此,长期以来拥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主体会以绝对强势的姿态发起诉讼,无论是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都呈现一边倒的局面。《规定》的刚刚实施,要改变这一现状仍需时日。
不过,《规定》中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有关垄断行为的认定、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考量因素及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具体类型等予以完善细化,加强对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关垄断行为的规制,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专利挟持”等等,都是在对以往“野蛮”的“专利战”进行规范化。
家电网主编李韬认为,就像战争也有战争法一样,以后的专利战或许不再是一把“杀人利器”,而是一张和平的“谈判桌”,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维护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