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章
(资料图片)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 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根据
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
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上述事项符合相关
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集资
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
案。
独立董事:伍争荣、方桂荣、张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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